罐體 檢修 安全 注意事項:
1.對儲存易燃氣體、易燃液體的儲罐,應配備必要的防火設施,嚴禁在罐內吸煙、使用明火照明和取暖,并將火源帶入罐區。
2.對于儲存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腐蝕性等介質的罐體,應嚴格執行危險貨物管理的相關規定。
3.在罐體檢查和維修前,必須切斷與罐體有關的電氣設備的電源,并辦理設備交接手續。
4.在罐內介質排盡后,應關閉進出閥或加設盲板將與之連接的管道及設備隔離,并有明顯的隔離標志。
5.對盛裝易燃、腐蝕性、毒性或窒息性介質的儲罐,必須進行置換、中和、消毒、清潔等處理,處理后進行分析檢驗,分析結果應符合相關規范、標準要求。禁止以空氣代替含有易燃介質。
6.罐內作業須取得罐內作業許可證。若因長時間中斷繼續作業,應重新補辦罐裝作業許可證。
7.在進入油罐操作30分鐘之前進行取樣分析,氧含量為18-23%(體積比)。
8.進入罐內清除有毒物質,有腐蝕性殘留物時,應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。
9.需要搭制的腳手架和升降裝置,必須牢固可靠,在施工過程中嚴禁內外拋料工具,以保證施工安全。
10油罐照明應采用電壓不超過24伏特的防爆燈。
11.油罐需要動火時,須辦理動火證。
12.罐內作業必須有監護人員,并有可靠的聯絡措施。
13.完工時,檢修人員和監護人員一起對罐內外進行檢查,經確認無誤后,監護人員在罐內作業證上簽字,才能將人孔封閉。
14.試壓后放水時,必須與空氣連通,以防真空產生。